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臺州黃巖的王某微信賬戶明明有錢,卻選擇逃避、“哭窮”、拒不履行,從一個民事案件的被告,成為了拒執案的被告人,最終被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2019年,王某因欠債未還,被起訴到法院,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判決其返還原告借款3萬元及利息。法院判決后,王某的手機短信即收到了判決書,隨同判決書送達的還有《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書》。其實,在立案階段,法院還送達了一份《自動履行告知書》,均明確指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嚴重后果?赏跄巢]有把這些放在心上,隨手就把短信刪掉了。
由于王某未按期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執行過程中,法院向王某發送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文書。隨同《執行通知書》等一起送達還有《限制消費令》,載明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前不得有高消費和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消費行為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對于這些法律文書,王某依然選擇無視。
按照法律規定,主動報告財產是被執行人的義務,如果不能立即履行義務,也應如實向法院報告當前及之前一年內的財產情況。由于王某拒絕報告財產的行為,法院對其作出罰款1000元的決定,并送達了《罰款決定書》。
法院調查發現,案件進入執行后的幾個月,王某的微信賬戶收入人民幣3萬余元。在此期間,王某不僅從未履行義務,未向法院報告財產,也未曾停止高消費行為。鑒于王某明知有生效判決待履行,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財產,并將個人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其移送公安立案偵查。
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王某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終,法院依法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官表示,因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為保護勝訴當事人權益,法院會向被執行人發送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等法律文書。然而一些被執行人往往抱著“不能降低自己消費水平”的想法,并用盡各種方式去逃避執行,這必然會面臨法律的嚴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