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簡單而言就是“因工負傷”,指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隨著各類兼職用工形式的蓬勃發展,那么,用人單位是否要為兼職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兼職人員在兼職過程中發生工傷,能否享受工傷待遇呢?
典型案例
王先生是在杭從事保安的外來務工人員。白天,他作為某人才服務公司員工派遣至某公司做門衛,并與人才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人才服務公司為其繳納社保。晚上,其作為某保安公司員工在某風景區做兼職保安,某保安公司僅支付其兼職工資。
2020年11月,王先生在兼職上班巡邏過程中發生意外,導致左肩骨骨折。治療完成后,王先生向保安公司要求享受工傷待遇,遭保安公司拒絕。
為此,王先生通過勞動仲裁確定了與保安公司的事實勞動關系,并進行了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認定。最后,通過勞動仲裁確定了十級傷殘等級應當享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工傷待遇。
律師解析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那么,用人單位是否需要為兼職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呢?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杭州市上城區總工會簽約律師團負責人蘭艷霞律師表示,如果兼職人員與任職單位構成勞動關系的,是需要并可以為兼職人員繳納工傷保險的。
杭州市于2012年1月1日起即施行了《關于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杭人社發【2011】350號),規定了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工傷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什么樣的兼職人員與任職單位構成的是勞動關系?首先,看雙方是否簽訂書面協議。若有協議,在沒有相反證據推翻的情況下,一般按協議約定為準。其次,若沒有書面協議,則會依據任職單位與兼職人的管理模式、報酬發放方式等情況確定,如有無考勤、是否要求遵守任職單位規章制度、是否按期發放工資等。
蘭艷霞律師提醒,用人單位在使用兼職人員時,雙方最好簽訂書面協議。若為勞務關系,則建議為兼職人員購買意外險等商業保險;若為勞動合同,則應為兼職人員購買工傷保險,以降低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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